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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请商标注册前,必须确定商品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
本商标分类数据基于国家商标局2012年01月01日起试行的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-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》为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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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类 |
【注释】【注释】
本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。这类服务包括:
⑴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;
⑵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;
⑶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(无线电和电视)。
尤其包括:
——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。
尤其不包括:
——无线电广告服务(第三十五类);
——电话市场营销服务(第三十五��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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